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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 第35條

奉准拆除暫緩重建工事,其補償款,由申請機關或個人,於接獲各總司令 部同意公文二個月內,如數繳訖,取據後,准將原工事,由其自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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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