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防工業發展基金設置條例
› 第10條
國防工業發展基金設置條例 第10條
本基金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關於基金預算、決算之編審,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方針,編擬收支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陳報行政院。 二、年度終了,應編具工作執行成果及收支決算,提經監事會審核後,陳報行政院。 前項所列工作方針、預算、決算及報告除涉及國防機密者外,應予公開,由行政院依該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總決算所規定之時程,轉送立法院。 本基金會計、審計事務處理規定,由董事會報請行政院核定辦理,並轉送立法院。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9條
看 國防工業發展基金設置條例 全文
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