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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工業發展基金設置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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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工業發展基金設置條例 第5條
本基金董事會置董事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均由行政院院長聘任。 董事人選,除國防部部長及經濟部部長為當然董事外,應就有關部會首長、國內外有關科學技術富有研究之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聘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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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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