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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工業發展基金設置條例 第2條

本基金來源如左: 一、自強救國捐獻及國內外公私團體或個人之捐贈款項。 二、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助款。 三、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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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