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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工業發展基金設置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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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工業發展基金設置條例 第3條
本基金用途如左: 一、有關國防科技研究及發展之支出。 二、有關引進國防與相關重工業及精密工業新技術之支出。 三、有關配合國防需要,建立或擴大生產國防武器能力,發展新產品必需設備投資、貸款或補助之支出。 四、有關國防所需高級科技人才培育及延攬之支出。 五、有關團體或個人設計與發明獎助之支出。 六、其他與發展國防工業有關之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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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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