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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工業發展基金設置條例 第6條

本基金置監事三人,行政院主計長為當然監事,其中一人為監事會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聘任之;任期與董事同。 監事會主席應列席董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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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