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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工業發展基金設置條例 第4條

本基金為財團法人,設董事會,負責基金之保管、審議及運用。其組織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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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