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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 第12條
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12條
裁判之評議,應將各軍事審判官之意見及決議記載於評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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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院長綜理院務,指揮、監督所屬人員,並應隨時考查本院及所屬分院案件進行情形,注意其辦案期限。
第3條
院長之權責事項如下:一、本院施政方針及工作計畫之決定。二、法律建議案之核定及本院依職權訂定行…
第4條
院長為督促行政事務之進行,得酌定辦結期限。
第5條
院長為徵詢本院行政事務意見,得召集庭長、軍事審判官及相關人員開會研商。
第6條
庭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並綜理庭務。庭長有二人以上,其相互間行政事務之劃分與處理,由院長決定之…
第7條
軍事審判官之權責事項如下:一、承辦案件訴訟進行文稿之核轉。二、參與案件評議時意見之陳述。三、…
第8條
案件之編號、計數、分案、報結,依軍法案件編號計數分案辦結實施要點及事務分配之規定辦理。
第9條
軍事審判官分辦之案件,因故不能辦理者,應經庭長報請院長核定後重新分案。其接辦之軍事審判官仍因…
第10條
本院及其分院對於重大刑事案件或其他專業性案件,得指定專庭或由專人辦理。前項事務之分配,由院長…
第11條
本院及其分院之案件,除依法應合議審判者外,軍事審判官認其配受之案件重大有行合議審判之必要者,…
第13條
合議案件軍事審判官應依評議之決議,擬製裁判書。
第14條
軍事審判官應定期將案件收結情形及積案延宕未結原因列表分呈庭長、院長核閱。
第15條
院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資深庭長或院長指定之庭長代行其職務,並應陳報國防部。庭長因事故不能…
第16條
公設辯護人掌理指定辯護案件之辯護,主任公設辯護人監督及分配公設辯護事務。
第17條
公設辯護人製作之辯護書,應於言詞辯論終結三日內送院長審閱,並提出於法院。
第18條
書記官受軍事審判官之指揮監督,綜理記錄、編案、統計、文書等事務。
第19條
主任書記官之權責事項如下:一、襄助院長及庭長處理本院行政事務。二、各書記官及所屬人員之指揮監…
第20條
書記官之權責事項如下:一、人員差勤、值日(夜)、獎懲、考績、退伍(休)、保險、撫卹、福利、風…
第21條
收案書記官收到軍法案卷,應即分別卷宗、證物、書狀及文件,逐一點收,並就職掌應辦事項辦理完竣後…
第22條
本院及其分院通譯及執法官兵執行職務,受軍事審判官、書記官之指揮監督。
第23條
通譯辦理語言之傳譯及院長指定之事項。
第24條
執法官兵之權責事項如下:一、值庭、執行拘提、搜索、扣押及訴訟文書送達。二、關於值勤、警衛及安…
第25條
本院及其分院應定期舉行軍事審判官會議,決定下列事項:一、軍事審判官事務分配。二、軍事審判官代…
第26條
本院及其分院應指定人員輪流值勤,辦理規定之事項。
第27條
值日軍事審判官辦理下列事項:一、羈押、搜索、證據保全、借提、拘提或通緝案件。二、依通訊保障及…
第28條
值日軍事審判官對於應即時調查、保全之證據及實施之搜索、扣押、逮捕、裁定等行為,應為必要之處置…
第29條
值日書記官辦理紀錄及其他應由書記官辦理之事務。
第30條
值日軍事審判官及書記官對於第二十八條事項,有應行迴避之情形,仍應依法自行迴避,並報請院長核辦…
第31條
本院及其分院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32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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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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