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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19條

主任書記官之權責事項如下: 一、襄助院長及庭長處理本院行政事務。 二、各書記官及所屬人員之指揮監督及工作調整擬議。 三、其他經院長交辦事項。 主任書記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院長指定階高資深書記官一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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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