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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22條

本院及其分院通譯及執法官兵執行職務,受軍事審判官、書記官之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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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