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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15條

院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資深庭長或院長指定之庭長代行其職務,並應陳報國防部。 庭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院長指定另一庭長或資深軍事審判官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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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