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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 第3條
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3條
院長之權責事項如下: 一、本院施政方針及工作計畫之決定。 二、法律建議案之核定及本院依職權訂定行政規則之核頒。 三、本院庭數、員額之擬議。 四、裁判書及決定書之審閱。 五、編制預算及長期概算案之指導。 六、本院所屬人員工作監督指導、獎懲及考核。 七、重要行政文件之判行。 八、院務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之主持。 九、其他有關院務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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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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