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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憲兵司令部辦事細則
› 第11條
國防部憲兵司令部辦事細則 第11條
警務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憲兵部隊戰備整備及特定演習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憲兵部隊訓練、活動之規劃及督導。 三、憲兵部隊訓練經費規劃、分配、運用及訓場、器材、用彈之分配、管 制。 四、戰情全般業務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五、憲兵情報傳遞、防颱業務及緊急救難之支援、協調。 六、部隊勤務、軍紀維護、軍車管制、查緝逃亡之督導及執行。 七、憲兵學校教育政策之規劃與執行。 八、其他有關警務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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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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