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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產品銷售辦法 第13條

科技工業機構從事國防科技工業產品之委託代理或經銷,為遴選具備銷售專業能力及資源之法人團體,符合政府採購法得採選擇性招標性招標辦理者,優先以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但得以採限制性招標辦理者,不在此限。 前項委託代理或經銷,非屬政府採購法所稱之採購者,比照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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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