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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產品銷售辦法 第6條

本辦法所稱銷售,指有償移轉國防科技工業產品之所有權予國內外第三人之行為。 銷售對象為我國政府機構時,得由科技工業機構自辦,不適用本辦法合作或委託銷售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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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