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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產品銷售辦法 第5條

本辦法所稱國防科技工業產品,指科技工業機構自行或與法人團體合作或相互委託研發、產製、維修之各種武器、裝備、系統、補給品、技術資料、書刊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軍品或軍民通用產品。 國防科技工業產品之區分及其銷售案件核定權責如下: 一、甲級:特殊性軍品。其銷售案件,由主管機關陳報行政院核定。 二、乙級:傳統性軍品。其銷售案件,由主管機關核定。 三、丙級:一般性之軍民通用產品。其銷售案件,由主辦機關核定,並陳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國防科技工業產品項目之區分,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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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