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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產品銷售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所稱之法人團體,指依我國或外國法律成立之公司、合夥、獨資之工商行號或其他得從事國防科技工業產品銷售之國內外法人、團體或政府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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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