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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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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處務規程 第11條
國防採購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軍採購政策、法令、制度與計畫之規劃、釋義、審核及執行。 二、政府採購法有關上級機關職權之行使。 三、軍事機關採購稽核小組與採購案稽核業務之管理及執行。 四、軍事售予採購業務之規劃、管制及督導。 五、國軍採購業務之研究、督導及執行。 六、國軍採購專業教育訓練與人員經歷管制制度之規劃、管理、督導及執行。 七、國軍主要武器系統與裝備投資建案計畫有關採購方式、途徑及選擇方案之審查。 八、國軍海、空運接轉作業督導及執行。 九、其他有關採購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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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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