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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軍事監獄辦事細則 第2條

監獄長綜理全監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監獄長襄助監獄長綜理全監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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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軍事監獄設下列科︰一、總務科。二、戒護科。三、作業調查科。四、教化科。第4條總務科掌理事項如下:一、文件之收發、印信典守及檔案管理。二、預算編列、經費出納及建築修繕。三…第5條戒護科掌理事項如下:一、收容人之戒護及監獄之戒備。二、戒護人員之訓練及勤務分配。三、武器、戒…第6條作業調查科掌理事項如下:一、收容人入監指導及直接、間接調查。二、收容人身心狀況之測驗。三、收…第7條教化科掌理事項如下:一、收容人教誨、教育及輔導工作。二、收容人文康活動之規劃及執行。三、洽請…第8條醫務所承監獄長之命令,兼辦事項如下:一、衛生計畫之擬訂及執行。二、收容人之健康檢查、疾病醫治…第9條軍事監獄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第10條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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