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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軍事監獄辦事細則
› 第3條
國防部軍事監獄辦事細則 第3條
軍事監獄設下列科︰ 一、總務科。 二、戒護科。 三、作業調查科。 四、教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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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監獄長綜理全監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監獄長襄助監獄長綜理全監事務。
第4條
總務科掌理事項如下:一、文件之收發、印信典守及檔案管理。二、預算編列、經費出納及建築修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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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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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醫務所承監獄長之命令,兼辦事項如下:一、衛生計畫之擬訂及執行。二、收容人之健康檢查、疾病醫治…
第9條
軍事監獄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10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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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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