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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軍事監獄辦事細則 第4條

總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文件之收發、印信典守及檔案管理。 二、預算編列、經費出納及建築修繕。 三、收容人身分簿之編製、管理及入監、出監管制。 四、攜帶物品之受付及保管。。 五、赦免、減刑、假釋之陳報。 六、糧食、經理被服之收支、保管、核算及造報。 七、與保安處分場所之聯繫。 八、收容人死亡之善後處理。 九、人事軍務、後勤、通訊、資訊維運各項業務。 十、其他有關總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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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