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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軍事監獄辦事細則 第5條

戒護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收容人之戒護及監獄之戒備。 二、戒護人員之訓練及勤務分配。 三、武器、戒具、消防器、通訊器材及監察系統之使用、練習及保管。 四、收容人飲食、衣著、臥具、用品之分給、保管及衛生清潔事務之執行。 五、收容人行為狀況之考察及身體、物品之搜檢。 六、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 七、監舍、工場之查察及管理事項。 八、收容人賞罰之執行 九、收容人解送及脫逃者追捕。 十、其他有關戒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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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