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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軍事監獄辦事細則 第8條

醫務所承監獄長之命令,兼辦事項如下: 一、衛生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二、收容人之健康檢查、疾病醫治及藥隱治療。 三、收容人自購藥品材料之管理及申購審查。 四、收容人戒護醫治、住院之協調聯繫及保外醫治之管制、訪查。 五、收容人傳染病、藥物濫用之篩檢、防治及輔導。 六、其他有關衛生保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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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