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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軍醫局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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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軍醫局處務規程 第2條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構及人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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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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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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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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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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