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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軍醫局處務規程 第4條

醫務管理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軍軍醫軍官、士官經歷管理政策之擬訂及督導。 二、本局與所屬機構人員人事業務之督導及執行。 三、本局對國防部各種會議指(裁)示事項之回報及管制業務。 四、本局與所屬機構文書、檔案、法令之研擬及督導。 五、本局與所屬機構一般進修教育之審議及督導。 六、本局與所屬機構史政、財產、後勤、通信、勞安、職務官舍之督導及執行。 七、本局與所屬機構政戰、監察業務之督導及執行。 八、本局與所屬機構五年施政工作計畫之擬訂及督導。 九、立法院、監察院與本局有關之質詢、函查案件之分辦、管制及處理。 十、其他有關醫務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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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