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 第33條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33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 第32條看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全文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