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防醫學大學組織規程 › 第13條

國防醫學大學組織規程 第13條

本大學得依大學法之規定,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規程所定編制員額內調充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國防醫學大學組織規程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