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防醫學大學組織規程 › 第8條

國防醫學大學組織規程 第8條

本大學置校長一人,少將,綜理校務;副校長、教育長、政戰主任各一人,均為上校,襄助校長處理校務。 前項校長得以文職人員聘任,採任期制,就具備教授資格者任之,其任期、遴選及去職規定,由國防部定之。 第一項副校長、教育長得由教師兼任之。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國防醫學大學組織規程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