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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醫學大學組織規程 第5條

本大學設下列各處、室、中心,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並得分科或組辦事: 一、教務處:掌理招生、註冊、課務、教材、學籍、編裝、資訊相關業務及其他教務等事項。 二、學員生事務處:掌理心理輔導、生活輔導、衛生保健、課外活動指導、愛國教育、輔導服務、軍紀監察、軍事安全、新聞處理及公共關係等事項。 三、總務及職業安全衛生處:掌理文書、人事、後勤、工程營建、採購招標、職業安全衛生及其他總務事項。 四、研究發展處:掌理研究發展、學術交流合作推動、委託研究計畫申請、推展專題研究、學術講座、推廣教育學分及非教育學分班等相關事項。 五、主計室: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六、資訊圖書中心:掌理教學研究資料之蒐集及資訊服務提供等事項。 七、動物中心:掌理動物飼養、管理及提供動物實驗技術、資訊、人員訓練等事項。 八、國際事務處:掌理國際學術研究合作及促進國際教育交流等相關事項。 本大學因教學、研究及推廣之需要,得報請國防部核定,調整或設立其他必要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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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防醫學大學組織規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9條第五條第一項所列單位主管,得由教師兼任之。。本大學預防醫學研究所置所長一人,衛勤訓練中心置主…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國防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大學)隸屬國防部,得委任國防部軍醫局辦理,並依相關教育法令規定,兼受…第3條本大學依國防軍事需求,以培養國家與國軍醫療及衛生勤務等領導人才為宗旨。第4條本大學得依學校特性及發展方向,辦理下列層次之教育:一、基礎教育。二、進修教育。三、深造教育。第6條本大學得設教學醫院,辦理醫師與其他醫事人員訓練及繼續教育,並接受本大學學生臨床見習、實習。第7條本大學設預防醫學研究所、衛勤訓練中心、學院、源遠書苑、學系(科)、學程、研究所、中心、室、學…第8條本大學置校長一人,少將,綜理校務;副校長、教育長、政戰主任各一人,均為上校,襄助校長處理校務…第9條第五條第一項所列單位主管,得由教師兼任之。。本大學預防醫學研究所置所長一人,衛勤訓練中心置主…第10條本大學置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從事授課、研究及輔導;為教學及研究工作需要,…第11條本大學各職稱之官階及員額,另以編組裝備表定之。第12條本大學得依大學法規定,設校務會議及各種會議。第13條本大學得依大學法之規定,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規程所定編制員額內調充之。第14條本大學依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第15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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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