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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權利信託登記作業辦法 第10條

登記機關應就土地權利信託契約或信託遺囑彙整裝訂成信託專簿,以供公 開閱覽或申請影印,並依土地法規定計徵閱覽費或影印工本費。 前項專簿之內容,視為已依信託法第四條規定為信託登記,得對抗第三人 。 第一項信託契約或信託遺囑,應自塗銷信託登記之日起保存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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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