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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權利信託登記作業辦法 第2條

土地權利因成立信託關係而移轉或為其他處分,應依土地法第二編第四章 及土地登記規則第三章第三節、第四節規定辦理權利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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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