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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權利信託登記作業辦法
› 第3條
土地權利信託登記作業辦法 第3條
土地權利因成立信託關係辦理權利變更登記後,受託人變更者,應為受託 人變更登記;於委託人與受託人間,因信託關係之消滅或其他原因而回復 至原委託人所有者,應為塗銷信託登記;土地權利因信託關係消滅而移轉 予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者,應為信託歸屬登記;受託人於信託期間, 因信託行為取得土地權利者,應為信託取得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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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土地權利信託登記作業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條
第二條及第三條登記之登記原因標準用語、意義及其適用登記簿之部別如附件二。(編註:附件二請參閱…
第9條
依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申請辦理登記者,應依土地法規定繳納登記費及書狀費。前項登記,不適用土地法…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土地權利因成立信託關係而移轉或為其他處分,應依土地法第二編第四章及土地登記規則第三章第三節、…
第4條
土地權利信託登記案件得以遺囑或信託契約書為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其以信託契約書為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第5條
第二條及第三條登記之登記原因標準用語、意義及其適用登記簿之部別如附件二。(編註:附件二請參閱…
第6條
土地權利信託,於土地、建物登記簿之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之登記方式,除以他項權利所為有關信託之…
第7條
土地權利因成立信託關係辦理權利變更登記,應於登記簿所有權部或他項權利部之其他登記事項欄記載信…
第8條
土地權利因成立信託關係辦理權利變更登記所核發之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應於人工繕…
第9條
依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申請辦理登記者,應依土地法規定繳納登記費及書狀費。前項登記,不適用土地法…
第10條
登記機關應就土地權利信託契約或信託遺囑彙整裝訂成信託專簿,以供公開閱覽或申請影印,並依土地法…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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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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