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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權利信託登記作業辦法 第7條

土地權利因成立信託關係辦理權利變更登記,應於登記簿所有權部或他項 權利部之其他登記事項欄記載信託財產,信託內容詳信託專簿。 地籍資料電子處理作業地區,登記機關於辦理受託人變更登記及信託取得 登記時,前項其他登記事項欄內記載事項應一併照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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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