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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權利信託登記作業辦法 第4條

土地權利信託登記案件得以遺囑或信託契約書為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其以 信託契約書為登記原因證明文件者,應以公定信託契約書為之,其格式如 附件一。 (編 註:附件一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版 (五) 第 2964-3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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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