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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辦法 第13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之認可,應收取認可費新臺幣一千元;重新申請認可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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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