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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辦法 第7條

地政士專業訓練應包括下列課程: 一、民法、土地法規及相關稅法。 二、土地登記法規及實務。 三、不動產使用限制相關法規及實務。 四、其他與不動產相關之課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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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