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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辦法 第2條

下列機關(構)、學校、團體,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辦理地政士專業訓練: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二、設有地政、不動產或法律相關系(所)、科之大專校院。 三、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或其各地公會。 四、其他不動產相關之非營利機構或團體。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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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