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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辦法 第8條

經認可之機關(構)、學校、團體於開辦訓練時,應於每期開課二週前將開課日期及課程表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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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