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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實任法官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審查辦法
› 第2條
地方法院實任法官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審查辦法 第2條
司法院設地方法院實任法官晉敘審查委員會(以下稱晉敘審查委員會), 掌理法院組織法
第十二條
第二項所定審查事宜。 晉敘審查委員會由司法院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廳廳長、人事處處長、臺 灣高等法院院長、相關上級審法院院長、高等法院及分院法官代表二人、 地方法院法官代表四人、銓敘部代表二人為委員,並以司法院秘書長或其 指定之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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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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