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地方法院實任法官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審查辦法 › 第8條

地方法院實任法官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審查辦法 第8條

第五條第一項之審查,每年二、八月各召開一次,無議案時得不召開。經 審查合格並提經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自其具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 第二項前段晉敘簡任資格之日起生效。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提報審查 者,自審查合格當月一日起生效: 一、曾放棄推薦或審查者。 二、曾經審查不合格或審議未通過者。 第五條第二項之審查,每年召開一次,但因特殊需要得增辦之。經審查合 格並提經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自其具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第二項 後段晉敘簡任第十四職等資格之日起生效。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提報 審查者。自審查合格當月一日起生效: 一、因第六條第二項之員額限制而未獲晉敘者。 二、曾放棄申請晉敘者。 三、曾經審查不合格或審議未通過者。 各地方法院應將受審查法官之相關證明文件,經其本人核符後,提交法官 會議或其授權法官組成之小組審查,經獲推薦後報送司法院。 晉敘審查委員會之幕僚作業,由司法院人事處辦理之。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地方法院實任法官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審查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