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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實任法官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審查辦法 第5條

地方法院實任法官繼續服務十年以上,符合升任簡任第十二職等之任用資 格,最近五年考績三年以上列甲等,經所屬地方法院法官會議或其授權法 官組成之小組推薦,陳報晉敘審查委員會審查合格,並提經司法院人事審 議委員會(以下稱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 等至第十三職等。 前項實任法官繼續服務十五年以上,符合升任簡任第十四職等之任用資格 ,最近四年考績三年以上列甲等,依前項程序審議通過者,得晉敘至簡任 第十四職等。 地方法院法官會議或其授權法官組成之小組及晉敘審查委員會依前二項規 定辦理推薦或審查時,應審酌受審查法官之品德操守、辦案品質、開庭態 度及案件是否有不當延滯情形。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地方法院實任法官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審查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條第五條第一項受審查之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晉敘:一、最近五年內考績曾列丙等。二、曾受撤職…第8條第五條第一項之審查,每年二、八月各召開一次,無議案時得不召開。經審查合格並提經人事審議委員會…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司法院設地方法院實任法官晉敘審查委員會(以下稱晉敘審查委員會),掌理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第3條前條第二項法官代表,由同一審級實任法官互選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法官代表出缺、審級調…第4條晉敘審查委員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決議時主席應參與表決,並以出席委員過半…第6條司法院於每年七月底以前公告次年度地方法院得晉敘至簡任第十四職等之法官員額。前條第二項經審查合…第7條第五條第一項受審查之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晉敘:一、最近五年內考績曾列丙等。二、曾受撤職…第8條第五條第一項之審查,每年二、八月各召開一次,無議案時得不召開。經審查合格並提經人事審議委員會…第9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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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