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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實任法官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審查辦法
› 第6條
地方法院實任法官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審查辦法 第6條
司法院於每年七月底以前公告次年度地方法院得晉敘至簡任第十四職等之 法官員額。 前條第二項經審查合格,得晉敘至簡任第十四職等之實任法官人數逾該年 度司法院所定之員額時,以擔任法官年資較長者優先晉敘,年資相同者, 以年長者優先晉敘。 檢察官轉任法官者,其擔任檢察官之年資,視同擔任法官之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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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地方法院實任法官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審查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8條
第五條第一項之審查,每年二、八月各召開一次,無議案時得不召開。經審查合格並提經人事審議委員會…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司法院設地方法院實任法官晉敘審查委員會(以下稱晉敘審查委員會),掌理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第二項…
第3條
前條第二項法官代表,由同一審級實任法官互選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法官代表出缺、審級調…
第4條
晉敘審查委員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決議時主席應參與表決,並以出席委員過半…
第5條
地方法院實任法官繼續服務十年以上,符合升任簡任第十二職等之任用資格,最近五年考績三年以上列甲…
第7條
第五條第一項受審查之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晉敘:一、最近五年內考績曾列丙等。二、曾受撤職…
第8條
第五條第一項之審查,每年二、八月各召開一次,無議案時得不召開。經審查合格並提經人事審議委員會…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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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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