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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實任法官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審查辦法 第3條

前條第二項法官代表,由同一審級實任法官互選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 任一次。法官代表出缺、審級調動或出國進修六個月以上者,由得票數最 接近當選票數者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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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