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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實任法官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審查辦法 第4條

晉敘審查委員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決議時主席 應參與表決,並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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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