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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實任法官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審查辦法 第7條

第五條第一項受審查之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晉敘: 一、最近五年內考績曾列丙等。 二、曾受撤職、休職之懲戒處分。 三、最近五年內曾受降級、減俸、記過、申誡之懲戒處分。 四、最近五年內曾受懲處處分,獎懲依法相互抵銷後,累積達申誡三次以 上。 五、最近五年內違反法官守則,情節重大。 第五條第二項受審查之法官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情形之一或最 近五年內曾受懲處處分,獎懲依法相互抵銷後,累積達申誡以上者,不得 晉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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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