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地籍清理條例 › 第16條

地籍清理條例 第16條

第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十五條第二項公告期間異議之處理,準用第九條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15-1條看 地籍清理條例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