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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條例 第6條

登記機關受理申請登記後,應即開始審查,經審查應補正者,通知申請人於六個月內補正。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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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