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地籍清理條例 › 第8條

地籍清理條例 第8條

登記機關受理申請登記,經審查無誤者,除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九條規定之土地應即辦理登記外,其餘土地應即公告三個月。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地籍清理條例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