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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101.06.05 訂定)
› 第11條
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101.06.05 訂定)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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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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