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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101.06.05 訂定)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公開全國地質資料庫,提供人民查詢及申請。 第一項申請,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身分資料。 二、申請日期及用途。 三、申請資料項目、範圍及數量。 四、其他應載明事項。 前項之申請,得以書面通訊或電子傳遞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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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